为了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高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决策、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项目背景、必要性分析、预期目标、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项目管理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校领导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项。
第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设计与招标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确保设计质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专家评审会审定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条 招标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或利益输送行为发生。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进场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计划书以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现象,保证工程按图施工。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先自检合格,然后向业主方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方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逐一核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移交给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每笔支出都必须有完整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材料,并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才能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是否存在浪费现象或者舞弊嫌疑等情况出现。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则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